为配合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开展,黑龙江省文化厅12月9日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文物认定机构和程序、文物认定标准及藏品管理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细则》规定,黑龙江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成立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机构,负责全省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地市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成立市级文物认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有可移动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向省级文物认定机构推荐备案二级以上文物。县级文化文物部门成立县级文物认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初步筛选,并报市级文物认定机构认定。
《细则》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一、二、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组织辖区内文物收藏工作,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