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中秋和国庆佳节,北京因为一只由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意设计的、充满童趣的巨型大黄鸭,充满了别样的欢乐和温馨。不同尺寸的霍夫曼版大黄鸭自2007年起步阿姆斯特丹开始环球漫步以来,已经把世界当做一个大澡盆,游历了20多个世界重要城市,在中国香港曾引起了市民的狂欢。本期环球热点版,我们试图透过这一看似偶然的艺术创意的表象,探寻大黄鸭成功背后的原因,带领读者去发现一个令人惊叹的荷兰创意王国。
2013 年,一只童叟皆宜的大黄鸭从澳大利亚悉尼起步,游走中国香港、北京和高雄、桃园、台中、基隆,以及美国匹兹堡、阿塞拜疆等国家和地区,引来了不可胜数的快乐目光。创意和设计大黄鸭的荷兰艺术家弗洛伦泰因·霍夫曼也仿佛一夜之间成为了艺术名人。本报特约记者在霍夫曼的家乡荷兰认真寻访,试图探求关于大黄鸭成功背后的原因,发现的是使人深受启发、迄今还没有引起更多人足够重视的、堪称精彩的“荷兰创意”。
大黄鸭创意土壤“肥沃”
如果说,是霍夫曼的大黄鸭使得“荷兰创意”在中国老百姓中名声大噪的话,那么在设计领域里,“荷兰创意”其实早已经是深受世界各国艺术家们尊敬的“一方神圣”。长久以来,阿姆斯特丹一直是艺术创意的“温床”。从17世纪的古老运河到新近伦佐·皮亚诺设计的NEMO国家科技中心,“荷兰创意”不时给世界带来精神的震撼。如今的荷兰艺术创意几乎无处不在,仅阿姆斯特丹就拥有梵德容、思达特、卡瑟斯克莱曼、多莉罗杰斯等遐迩知名的创意设计公司,这些公司拥有大量知名的国内外设计师、建筑师以及广告、中介机构。创意人才的聚集,使得荷兰的创意产业水涨船高,不但确保了彼此间可以相互激励促进、提供可持续的思想营养,也提高了荷兰创意产业的标准,更使得阿姆斯特丹成为名副其实的“创意之城”。
阿姆斯特丹梵德容公司从 1989年开始在阿姆斯特丹发展,主要为客户开发战略和设计概念,全球首家“一个人”餐厅Eenmaal的开设更是让梵德容公司声名鹊起。Eenmaal 餐厅全店都是单人席,不接受拼桌。并特别强调各个桌子的角度,减少客人对视及尴尬发生。有专家认为,独特的经济、文化活动聚集及其充满活力的能量氛围的阿姆斯特丹是欧洲领先的金融首都之一,世界100强企业中,有7家的总部在阿姆斯特丹,这里还有最负盛名的文化机构,对创新和技术的强力重视,是任何一个创新公司的理想基地。
另一家成功的创意公司名为思达特,其业务涵盖设计、品牌、建筑和广告。该公司的高级项目经理肯珀总结了阿姆斯特丹创意成功的三个原因:“第一,阿姆斯特丹是国际化的。有超过177个民族在此生活,我们拥抱不同的文化、见解、习惯以及思维和生活方式。第二,阿姆斯特丹是自由开放的地方,它提供了创造性思维的空间。第三,阿姆斯特丹是悠闲的。这个城市‘在一起’的感觉非常强烈。一句话,阿姆斯特丹的吸引力在于,拥抱新的人、新的文化、新的习惯和思维。”
宽松的文化政策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大黄鸭的横空出世还得益于荷兰宽松的文化政策和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荷兰文化政策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托尔贝克原则” (Thorbeke Principle),“政府不应当充当艺术的裁判”。这为荷兰文化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也有利于创新思维的迸发。按照《文化政策法案》,荷兰的文化政策每4年一个周期。1993年出台的《文化政策特别法令》是荷兰政府关于文化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除规定每4年出台文化政策外,还规定中央政府须向地方及各文化组织、团体、基金会等拨款用于文化建设。国家文化政策的实现主要通过“三条线”来进行:一是中央政府直接资助的国家文化基础机构(BIS);二是文化基金,目前是6个,包括表演艺术、电影、视觉艺术、文学、创意产业和文化参与6个方面的基金;三是政策计划(Policy Programmes),一般是教文科部与内务部、外交部、经济事务部等其他部委,各级地方政府,或者公私行业的其他伙伴。荷兰1993 年出台的《文化政策特别法令》是荷兰政府关于文化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除规定每4年出台文化政策外,还规定中央政府须向地方及各文化组织、团体、基金会等拨款用于文化建设。《文化碰撞》(Culture as Confrontation,2001—2004年)提倡建立文化产业,强调“文化的企业精神”。《远大于相加》(More than the Sum,2005—2008年)特别关注文化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强调创意产业的重要价值,并提到“电子文化”(E-Culture)。《艺术因生活之故》(Art for Life';s Sake,2009—2012)提出加强国际交流,保持荷兰在艺术领域的领先地位。荷兰最新文化政策文件《多于质量,一个文化政策的新愿景》(More than Quality, A New Vision of Culture Policy)是“欧债危机”之际荷兰不得已削减文化预算、重组文化系统的指导基础,但从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荷兰对创意产业的重视和期许。
宽松的文化政策对荷兰创意产业及文化相关产业的扶持效果显著,创意产业如今已经成为荷兰九大优先发展行业之一。2010年10月荷兰新政府成立后,所推出的扶持技术创新和创意产业的措施如下:1.设立荷兰创意产业委员会,作为组织和协调与荷兰创意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学术机构等的行业中介,规范和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2.支持公共和私营创新团队的建设,着力打造一个顶级的创新队伍包括智库、研究院、学术团体等;3.设立创新产业基金,对为经济和社会如可再生能源、医疗和健康、城市规划、教育
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4.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5.帮助荷兰创新企业拓展欧洲和国际市场,提高知名度,特别是在设计、时装、建筑等领域,利用荷兰现有品牌,积极帮助企业加强在原有市场的地位并打入新兴市场。6.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在创新信息、数据和标准、商业机会等方面的合作和共享。
荷兰的宪法规定,“政府要为公民的文化发展和娱乐创造足够条件。”《失业保险法案》对艺术家“例外”,对自由职业的艺术家的失业条件认定更为宽松。《艺术家的工作和收入法案》规定“艺术家可以在最长10年时间里得到最长48个月的临时基本收入”,数额是最低保证工资的70%。艺术家通过做额外工作,可以最多赚得最低保证工资125%的收入,没有找工作的义务,还可以自由获得“艺术家创业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税法》有赞助文化活动的免税规定;在2005年取消捐赠税和继承税;投资文化项目并获得54322欧元以内利润的免征资本回报税;电影院、公共博物馆、剧院、音乐厅门票的增值税是6%,委约艺术家按19%征收,而政府的文化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劳动法》有 “集体劳动协议”的要求。荷兰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两个领域,一个是“工业产权”(工业设计发明),一个是“版权”(文学艺术作品)。荷兰在1999年设立了数据保护法(可以视作版权规定的延伸)。《文化政策法案》规定了政府进行文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式。《房屋法》保护建筑环境的审美标准。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及环境部要求公共建筑开支的1.5%和学校建筑开支的1%要用于委托或购买艺术(视觉和应用艺术)作品。《邻接权法案》规定,表演艺术家的邻接权自动成立并受50年保护。《媒体法》规定,商业电视台50%的播出时间应是欧洲节目,10%的播出时间要给予独立生产者的节目,并限制交叉持有多种媒体(以防信息垄断)。《固定书价法》规定,学校用书例外,出版商可以自由定价。其他如《文化遗产保护法案》、《考古法案》和《公共纪录法案》也对创意产业有不同程度影响。
换句话说,正是上述的荷兰法律扶持和保证,为艺术家的思想腾飞和翱翔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