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资金”),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文化产业资金区别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首先,它是对“产业”予以扶持的财政资金,通过财政的有效“输血”,帮助企业提升“造血”功能,即由“政府”对“市场”起引导、推动和调控作用。同时,文化产业本身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也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创新、开放的产业,与其他产业相互兼容、渗透。因此,如何用好“政府的手”,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补救市场失灵,使市场更好的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我办近期对湖南省部分获得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实地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对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应“粗”中有“细”。
一是以“粗口径”纳入项目库,“细评审”选定项目的方式确定资金投向。具体的,企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结合企业自己对市场的把控,选定项目进行“入库申报”。这一环节的管理“宜粗不宜细”。因为企业是最接近市场的,最了解市场需要什么,什么最适应市场。如果政府先行把资金投向框得过窄,则不利于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然后,由政府部门、企业、专家等组成评审团进行审核,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库评审,建议一年组织多次,以鼓励企业创新。最后,入库项目申请资金,这一环节的审核则须“从细、从严”把关。要改变目前企业申报资料“粗线条”的状况,要求细化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时间表、资金预算等。专家评审要“扣细节”,以保证财政资金投向更优。
二是根据资金投入方式不同,对资金使用的管控“宽严相济”。如果在项目建设期投入财政资金,如项目补助等方式,建议要求企业申请资金时,要“细化”文化产业资金的具体用途、实施时间,以便于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在项目完成后奖励补助,如绩效奖励等方式,则建议“放宽”对文化产业资金使用的要求,而是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即项目完成,评审合格才予以奖补,企业对财政资金享有自由支配权。从我们调研的企业情况看,大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自有投入为主,财政资金所占比重不大,因此建议文化产业资金更多的采取后期奖励补助的形式投入,这样也能降低财政资金风险,减少监管成本。
三是在“专款专用”的硬原则下,建立“调整变更”的合理渠道。首先,文化产业资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市场环境变化快,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必然会根据市场适时调整。因此,要给企业合理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的申请渠道和空间。如果一味强调按照申报内容使用资金、建设项目,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违背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效益性原则。
当然,对文化产业资金的监管也不能放松,要从“合规性”、“效益性”两个方面实施监督。合规性监督,要采取过程监管、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在项目建设期,要不定期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要全面检查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实际完成状况。效益性监督,则是要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投资效益,是否带动了所在行业及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需强调的是,还要重视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对资金使用不合规、项目效益低的企业,要按规定扣减财政资金,严肃处理处罚,并在以后年度不再予以政策、资金的扶持,以实现强化监管,促进规范的最终目标。(湖南专员办 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