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产业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生态系统。在加拿大政府看来,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对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补贴计划、税收减免等措施,政府巧借政策杠杆,构建独具加拿大特色的文化生态系统,使本国文化在表达、创作、制作、流通、传播、参与等各个环节得到相应扶持,从而确保加拿大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公众性特色和持续性发展。
多种补贴计划
加拿大政府认为,只有当市场上拥有丰富的加拿大文化产品,才能保证本国民众对文化的享有和选择权。不过,文化产品在加拿大的制作成本较高,例如,制作一部多媒体作品,成本通常在20万至300万加元之间;制作一部在黄金时间放映的1小时电视节目,成本至少为100万加元;制作一部故事片电影的成本则更高。相比之下,加拿大文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且缺乏资金。鉴于此,加拿大政府通过为文化产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补贴,扶持文化产品的生产。
1972年,加拿大艺术理事会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扶持出版业。1979年,联邦政府颁布《图书出版业发展计划》,提供3项资金,分别扶持出版商、产业协会、国际市场介体。1986年,联邦政府颁布《录音发展计划》,为加拿大音乐产品的制作、推广、发行,以及音乐产业的专业化提供资金扶持。1996年至1997年,加拿大影视管理局通过其设立的“电影故事片基金”和“电影故事片发行基金”,分别为电影产业提供了2200万加元和1030万加元的资金。此外,加拿大影视管理局还通过《贷款保证计划》和《制作收益分享计划》为影视制作提供扶持。
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为加拿大主要的文化产业提供贷款,1997年至1998年,其贷款总额达900万加元。1997年,联邦政府为鼓励和帮助艺术家使用新媒体,专门设立一项50万加元的基金,由加拿大艺术理事会负责管理。1998年6月,联邦政府为扶持加拿大多媒体制作业的发展,设立一项5年期、总额达3000万加元的“多媒体基金”,由加拿大影视管理局管理,为制作公司提供无息贷款,为其扫除发展障碍。
在直接拨款和设立各种基金之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奖项,对在文化领域成绩突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奖励,如以加拿大总督名义设立的“总督视觉与传媒艺术奖”“总督文学奖”等。
力挺“加拿大内容”
作为一个英、法双语国家,加拿大的文化市场对于全球很多国家而言没有门槛。加拿大政府一方面不希望民众在获取外国文化产品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要强化和保证本国文化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因此,对本国文化产品的保护性措施应运而生,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加拿大内容”的政策规定。
根据“加拿大内容”的有关规定,加拿大的广播和电视台必须确保一定时长的节目体现加拿大内容,并且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播放时间,专门提供给由加拿大制作的节目,如戏剧、音乐、综艺和儿童节目等。
自1989年起,加拿大境内的私立广播电台也需要每周播放一定时长的加拿大戏剧、音乐或综艺节目,或是从其广播节目总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加拿大节目的制作。收费电视和专业电视服务需根据其服务情况在播放的节目中包含16%至100%的加拿大内容。
此外,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加拿大文化产品在广播电视行业中创造生长空间。例如,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通过控制执照的颁发,为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根据《同期置换的规定》,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要求加拿大电缆、直播卫星、互联网协议电视、多频道多点分配服务电视发行公司在传播节目中,如有两个电视台同时播出95%以上内容相同的节目,要使用本地或本区域电视台的信号而非国外或非本地电视台的信号。该规定为本地或本区域电视台提供优先权,保证了观众数量和广告收入。
税收倾斜
加拿大政府在税收方面也采用了一系列措施,帮助本国公司获得更高的广告收入、压低制作成本。
随着光缆和美国电视信号进入加拿大,加拿大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开始被美国电视台获取。为扶持本国企业,加拿大政府颁布《所得税法》,对在加拿大电视台所做的广告提供全额免税,而在美国电视台所做的广告则限制免税。对于在杂志和报纸上做广告,也出台了类似法令。
根据加拿大税务总署界定的“健康福利”“教育”“宗教”“有益于社会”4类活动可申请减免税收的有关规定,文化艺术机构的投资人和捐赠者可享受政府税务部门减免所得税的待遇。投资人或捐赠者凭受赠人出具的发票,办理联邦服务税的等额退税。
此外,经文化、税务主管同意,加拿大文化企业也可享受某些税收优待。例如,《加拿大电影或录像制作税收减免计划》允许加拿大电影制片公司总成本中用于人工开支部分的60%享受“税赋信用”和“税款优待”。
平衡外资
同许多国家一样,加拿大对于外国投资实行严格管控。
根据1985年颁布的《加拿大投资法》,任何对加拿大文化产业的外国投资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外国公司不得将图书销售作为在加拿大的主营业务;在加拿大开设的新公司必须由加拿大控制所有权;外国公司并购已经存在的原本由加拿大控制的公司,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方可获得许可。 1988年,加拿大政府对其《国外投资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有针对性地对加拿大电影业吸收投资以及加拿大电影发行进行了强化。《指引》禁止外资在加拿大接手由加拿大本国控制的电影发行公司,只能接手原本就是外国拥有的公司,并且投资人需同意将其在加拿大收入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发展加拿大文化。
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
长久以来,加拿大为本国的文化艺术创造者,如作曲者、作词者等提供版权保护,对于电影、录音和图书的产权保护则更重于对于其介质,如录像带、光盘或纸张等的保护。可以说,加拿大更注重对于文艺创作的过程、内容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为本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扶持和保护。
1997年,加拿大政府对其《版权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将对制作者(如作曲者、作词者等)的版权保护扩大到对延伸受益者(如制作人、表演者等)的版权保护。以录音业为例,在此政策的保护下,一首歌曲即使是在电台、酒吧、餐厅、招待会、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中被使用,其词、曲作者,制作人和演唱人的权益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