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智利议会通过了《智利音乐促进法》修改案,在2004年颁布的法案中增加了民族音乐在广播节目中最少播出量限定条款。根据新法案,所有广播电台每天播出的音乐节目当中民族音乐不得少于20%。
作为拉美经济的后起之秀,智利已连续多年被公认为拉丁美洲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崇尚自由贸易的国度,政府为应对外来文化对本国传统文化的冲击,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和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规。
上世纪末,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袭来,智利文化艺术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巨大冲击,其中音乐首当其冲。当时,智利电台和电视台播出的音乐节目中充斥着外来音乐,本国作品的播出量不足10%,远低于拉美地区其他国家水平。1999年初,为鼓励本国音乐的创作、表演、制作和传播,时任总统弗雷向众议院提交了《智利音乐促进法》草案。经过参众两院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智利音乐促进法》于2004年正式颁布,确立了保护和推广智利音乐家劳动成果的宗旨。
《智利音乐促进法》的颁布对促进民族音乐的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法案并未就具体播出数量做出强制性要求。2007年,多名众议员要求完善该法,增加民族音乐最少播出量的内容。该提案得到民族音乐从业人员的欢呼,但同时受到广播电视机构的强烈反对。经过8年的斗争和妥协,今年3月,参议院最终投票通过了民族音乐播出量限定条款。其具体内容为:广播电台每天音乐节目中至少20%为民族音乐,其中至少1/4为近3年的作品,一半以上必须于日间(6点至22点)播放。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事实上,通过定量的方式保护本国文化在智利立法中并非首例。早在1971年颁布的“工7439号法”就规定,所有现场类艺术节目里说西班牙语的艺术家中至少有85%为智利人,且必须包括智利民俗艺术团或艺术家。现场类艺术节目包括电台或电视媒体直播或转播的艺术节目,也包括所有公共场所进行的艺术表演。
《智利音乐促进法》修改过程历经8年时间,形成了以音乐人为主的支持方和以广播机构为主的反对方,双方围绕播出量限定条款的争论从未停歇。智利广播协会认为,播出量限定条款侵犯了媒体的言论自由和编辑自由,侵犯了听众的选择自由,也破坏了广播节目的多样性。此外,广播并非公众获取音乐的唯一途径,此条款仅针对广播节目,将严重削弱广播电台与电视、网络、移动应用等媒体的竞争能力。该协会还指出,由于智利民族音乐作品数量有限,在最低播出量的要求下电台将被迫重复播放一些较为热门的曲目。因此,该条款的受益人仅限于某些成功的音乐人,因此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版权收入,而新生代音乐家几乎无法从中受益。他们进一步辩称,智利电台一直通过播放民族音乐、采访民族音乐人、报道民族音乐活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族音乐的传播。根据智利著作权协会的数据,2013年智利广播中的民族音乐平均播出量已达到17.26%。各个电台的播出量有差异,这取决于各个电台对音乐类型的需求。智利广播协会表示,反对播出量限定条款并不是反对民族音乐,只是希望政府能够通过更加合理、高效的方式保护和促进民族音乐的发展。
智利其他媒体显然站到了广播协会一边。该国最大报纸《信使报》撰文称:“国家应当促进和支持文化,而不是将文化强加于民。在一个强调民主权利的国家不应有此类强制条款。”第二大报纸《三点钟报》则表示:“规定民族音乐播出量不少于20%恰恰说明了智利民族音乐的水平,如果公众不想听劣质的曲子,强加有何用?这不仅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更是对自由的侵犯。”
面对艺术家与媒体之间的矛盾,文化部下属民族音乐促进会对国际上在民族音乐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他们选取了世界范围内民族音乐立法传统悠久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西班牙,以及拉美地区内与智利发展状况相似的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巴西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民族音乐的定义,发展民族音乐的立法和文化政策,规定媒体播出量的法律法规,对规定媒体播出量的法律法规影响的研究以及其他促进民族音乐发展的手段。研究表明,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西班牙、阿根廷都对媒体中民族音乐、本国新兴音乐作品或原住民音乐作品有从10%至30%不等的最低播放量要求,多个国家还对青少年音乐家的职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澳大利亚政府甚至以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本国音乐家。
在智利,广播媒体和民族音乐人并非你死我活的天敌,他们之间的合作已远大于矛盾,这次争论的焦点也仅仅是限定播出量是否合理,而实际上智利社会各界对保护民族音乐早已达成共识。通过法律的方式规定民族音乐的最低播出量,与国际贸易中的贸易配额限制如出一辙。即使是鼓励自由贸易的国家,也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保护本土产业,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的今天,对本国文化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仅合情合理,更是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