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私人捐赠的传统,私人基金会对社会捐赠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最早成立的洛克菲勒和卡内基等私人基金会1913年就开创了公益捐赠的先河。私人基金会等从事社会慈善,远远早于美国政府主导开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影响和作用也远远大于政府。
二战后,美国国力增强,私人财富快速积累。在洛克菲勒等带动下,一大批私人基金会开始大规模投入社会公益。一些大企业随后也开始学习私人基金会的做法,纷纷建立自己的企业公益基金,共同参与社会公益。私人基金会和企业由此逐步发展成为美公益文化艺术赞助的重要力量,并创立了许多新方法和新模式,带动并促进了政府在税收、文化艺术投入政策等方面的变革。
捐赠历史长且影响大
私人基金会大规模赞助公益文化艺术始于洛克菲勒和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家族捐资创立的纽约林肯艺术中心,自1959年揭幕至今,一直是美国公益文化艺术发展的象征。该家族捐助的大都会艺术博物馆、主持运营的纽约当代艺术馆等,也成为纽约文化艺术发展的地标。上世纪60年代,福特基金会主动发起“美国喜剧计划”“交响乐计划”等公益项目,向全美地方职业戏剧行业赞助6100万美元,对全国61个交响乐团资助8000万美元,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戏剧运动,带动了交响乐的普及和兴旺。1957年至1972年间,福特基金会对美国公益文化艺术捐赠总额达2.5亿美元,超过了国家艺术基金会投入的两倍多。除捐资外,该基金会还总结出一整套赞助公益文化艺术的有效办法,创立了“按比例配捐”“资金杠杆作用”“董事会和职业经理分工管理”“专业评审”等工作模式,为美国公益文化艺术捐赠和投入制度的建立树立了样板。
评审监督机制严密
为确保资金公开、公平和合理使用,大多数私人基金会都建立了包括事前资讯、审核、事后报告和评估的一整套机制,并确立了以下赞助原则:坚持配套资助。为突出资助的杠杆和示范效应,基金会往往只提供配套资金,最多占资助项目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余资金需申办机构向社会其他部门筹措。这样可避免受捐机构对某个基金会的过度依赖。严格资助范围。基金会只资助公益文化艺术,受益者必须是非营利机构和公益性项目。基金会不资助非营利机构的运营费和债务等。坚持专业评审。资助方向和数额由艺术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决定。基金会只充当“中间人”和“摆渡者”角色,不参与具体项目遴选。
福特基金会建立了捐赠审核、拨付和项目执行的“七条工作流程”,内容包括:事前评估(项目官员与资金申请者沟通,了解项目执行能力情况);法律审核(审核资金申请者提交的各类文件);反恐审查(按美反恐法要求,查阅联邦调查局等机构的黑名单,审核申请者背景,避免资金流向涉恐组织和个人);申请人签署项目承诺书;官员再次实地考察;项目执行人提交项目财务和工作报告;听取独立会计公司对资金使用的审核意见。
自主确定赞助领域和重点
美国私人和企业基金会独立运作,自行确定资助标准和方向。这种“自主定向”的艺术赞助原则,形成了美国独特的文化艺术自主体制,影响了美国多元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生态的形成。如,洛克菲勒家族关注当代艺术,曾大力赞助美国当代舞、实验戏剧和当代艺术等。美国知名的现代舞鼻祖玛莎·格莱姆、编舞大师默斯·坎宁汉及许多美国当代作家和作曲家等均得到其赞助;福特基金会乐于赞助传统的交响乐团、戏剧、芭蕾等古典艺术;后来在医药、保险、报业、饮料等行业的富翁(如莉莉、安纳伯格、伍德拉夫等人)的私人基金会的赞助主要集中在城市、社区、大学的文化艺术发展领域;新兴的金融、传媒、电子和互联网等巨头,如比尔盖茨、麦克阿瑟、彼得诺顿等,则更乐于赞助当代艺术、科技与艺术融合创新、数字化等领域。在这种多元社会赞助体制下,美国无论是古典的“雅文化”还是社区或少数族裔的“亚文化”;无论是先锋前卫的“叛逆反文化”(当代艺术、探索戏剧等)还是科技与艺术融合的“未来文化”(如电子音乐、数码艺术)等艺术样式,几乎都能找到社会赞助的资金。
注重资助社区公益文化艺术
美国企业赞助中,每年有90%的资金流向了所在城市和社区。直接让当地城市和社区民众受惠,是许多企业赞助的基本准则之一。企业捐赠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社区公益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展演活动、艺术教育和普及等领域。除了为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提供赞助外,还赞助地方艺术家个人的艺术创作。富国银行重视低收入群体,主要赞助他们享受文化艺术设施、参与艺术教育活动等。奥驰亚烟草公司主要赞助地方城市博物馆引进国际一流艺术展品,如该公司2014年赞助当地弗吉尼亚艺术博物馆举办了故宫文化主题展和毕加索艺术大展。2014年,全美企业共计为当地公益文化艺术赞助了4100万美元。美国索尼公司专设“索尼影业媒体艺术赞助计划”,长年为当地城市高中和加州艺术学院提供视觉和演艺项目资助,鼓励青少年参与各类艺术创意活动。
社会公益慈善制度完善
美国庞大的私人基金会和企业捐赠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还得益于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社会公益慈善制度的健全和专业服务的完善。外部条件,加上非营利机构本身有效的管理、运作和监督体系,共同营造、维护了一个“让捐赠者放心、受益者尽心”的社会公益捐助良性发展机制。
美国税法规定,私人基金会一旦注册为社会非营利机构,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但每年需将基金总额至少5%用于社会公益,且各项公益赞助不得营私;行政运营费不能超过基金的5%;不得再运营任何营利性企业;每年须向税务机关提交详细年度财务报告,和企业基金会同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非营利组织,美国有一套严格的注册、管理、运作和监督制度。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非营利机构的法律地位。非营利机构的定位使这些机构能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可减免财产收入税、地产税、邮资费等,还能使社会捐赠者减免所得税或遗产税等。除了享受政府免税政策,非营利机构自己也建立了一套向社会和市场等多渠道募资的机制;围绕公益性定位和募资需要,非营利机构内部也建立了董事会监督和日常运作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内部监督基础上,政府又确立了非营利机构年度审核、财产申报、信息公开等制度。
美国非营利事业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围绕社会捐赠事业的客观需求,社会上形成了许多专业服务机构,为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提供财产、评估信息、咨询和培训等配套服务。
非营利机构在生存和发展中,也培养、锻炼了自身的公关和筹款能力。大型文化艺术机构一般都设有“公关或发展”部,负责机构对外宣传联络和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