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目前,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已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系。随着管理的深入和精细化,文化和旅游部在调研中发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连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文化和旅游部将制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政策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于今年3月开始对国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进行走访调研,逐步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同时具有线上线下两方面特征。从线下经纪活动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与线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的业务基本重合。从线上活动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深度参与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需要通过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今年4月至6月,文化和旅游部在征求了行业协会和大量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资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开展资质核查业务,自身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也应取得相应资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网络表演者管理的要求,对开展经营活动人员配置的要求,对内容管理的要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不得以不当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的要求,以及应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开展其他经纪活动应遵照相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