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1月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分别就推动文旅行业纾困解难、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文化旅游品质、加强文旅要素保障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产业进行奖补。
政策的具体条款有:
1.落实旅行社专项纾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工作,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缴纳责任保险金的旅行社,给予50%资金补贴。
2.放宽文化和旅游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公务、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且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加大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补贴力度。举办潍坊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活动,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充分调动企业、商户、平台、消费者等多方积极性,持续激发、释放消费潜力。对新获评的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县市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旅行社引进外地游客。年度累计向我市输送境内过夜游客满10000人按每人20元奖励(不足10000人不予奖励),超出10000人的部分按每人30元奖励。年度累计向我市输送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1000人以上且不足2000人的,按每人40元奖励;20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元奖励。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20人以上的团队,按每人100元奖励。国内旅游包列一次性输入400人以上的团队,按每人30元奖励。从市外一次组织自驾车40台以上,过夜游客不少于120人的,按每人50元奖励(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5.培育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对我市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按照我市有关公司上市奖补政策进行奖补。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6.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7.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高水平运营,对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旅游厕所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每年评选20个“最美旅游厕所”,每个奖补资金2000元。
8.鼓励酒店业创星升级。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推动精品旅游民宿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甲级、乙级和山东省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创建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0.扶持旅行社上档升级。对新评定的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潍坊市外设立分公司,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
11.加大文化和旅游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建设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机构设立文化和旅游特色支行或专营机构,开发适合文化和旅游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向文化和旅游产业核心领域、新兴领域。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贴息补助,每家最高50万元,每年共安排500万元。
12.培育引进高端运营团队和人才。聚焦文化创意和精品旅游产业链,鼓励培育引进高端运营团队和人才,支持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级人才激励政策。
13.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项目保护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分别给予所在项目保护单位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我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3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再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本文件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8日。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符合市内其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企业的激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本文件涉及奖励或补助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