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与复核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3〕90号),经评审,现将新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拟命名名单、拟保留命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