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赣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一)增加省级财政投入。省财政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下条款涉及的奖励、补助和贴息等资金,从全省各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引导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在申报中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向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支持力度,形成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的合力。省政府文件
(三)鼓励各地加大投入。各市、县(区)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切实加大投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方向
(四)做大动漫产业。对手机动漫产品等推广给予补贴;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境外有影响电视台播出的江西企业原创电视动画片给予奖励;对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互联网下载量高且收益好的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奖励;对优秀动漫人才和优秀原创动漫出版物给予奖励。积极支持江西电视台开设动漫频道,推动传媒业与动漫游戏业合作发展。
(五)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数字转换,开展三网融合和拓展增值业务,支持发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经营许可证。支持数字影院基础设施建设,对2015年底前新建和改扩建的县级多厅数字影院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我省原创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以上奖项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其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江西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六)做强新闻出版业。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原创创意作品出版、绿色高端印刷、现代出版发行等,积极支持打造国内领先的数字出版基地。对我省新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工程”、“全国百强报刊”、“全国百强印刷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荣获国际奖项或国家级奖的作品、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给予补助。
(七)拓宽文化遗产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物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陶瓷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八)繁荣原创舞台剧目。鼓励文艺院团进入国家大剧院、省外境外国外开展商业演出,并给予适当补贴。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底蕴的旅游景区演艺剧目给予适当扶持。
(九)鼓励发展创意设计业。对创意设计制作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在中国国际广告节、戛纳国际广告节等有关国家级或国际节上获奖的企业和优秀创意设计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休闲、文化与生态、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电商融合等新型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每年发布全省创新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街区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壮大市场主体
(十一)提高国有文化集团竞争力。支持江西报业传媒集团、江西出版集团、江西广播电视台等国有大型文化集团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打造现代大型文化传媒集团。
(十二)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我省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制定吸引赣商回归投资文化创意产业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允许参与网络出版、对外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和文艺院团改制经营等领域;支持省内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房地产企业和在赣央企等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十四)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前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鼓励各地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组建集团。
(十五)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企业给予奖励。大力扶持版权基地建设。鼓励市县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转型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优先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六)搭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吸收国有大型企业、骨干文化企业等资金,设立江西省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建立“助保贷”等由专项资金出资担保、金融机构放贷、企业融资的融资模式。
(十七)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支持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
(十八)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对经省级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十九)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的,并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孵化文化创意企业,实现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重点上市后备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上市培育及前期费用补助。
(二十一)拓宽授信和贷款服务渠道。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积极探索专利权、版权、收益权、商标权、销售合同等无形资产质押以及其他权利质押贷款。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为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五、加大税费支持
(二十二)扶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实行优惠税率。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创意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四)落实营改增试点。对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减免所得税。对于经省政府批准后发放给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等文化创意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六)减免行政规费。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除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文化创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国有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金,在国有资本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安排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六、保障土地供应
(二十七)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优先安排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二十八)实行优惠地价。经省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其中属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七、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九)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创设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培养高级管理、经纪、创新创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设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创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等基地,着力培养实用性技术人才。加快实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领军人才。
(三十)引进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实施“赣鄱英才555工程”和文化名家、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加快引进文化经营管理专家、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和知名记者、编辑、导演。
(三十一)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参与培训、申报项目等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给予优惠待遇。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股权、期权等方式参与分配。
八、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二)放宽注册条件。大力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多元化、跨行业发展,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均支持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三十三)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推进新媒体、动漫创作和数字出版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助。
(三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版权登记,对属于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版权登记和建立版权登记服务平台的企业(机构)给予资助。
(三十五)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积极举办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推动文化创意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增加省级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出口发展资金,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补助;对获得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文化著作翻译工程支持的作品单位和“国家输出版、引进版优秀图书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影视等原创产品输出给予奖励。
(三十六)组织参加专业会展。对参加国家级或国际、境外知名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展会、广告节的文化创意企业,经申请批准后,适当给予展位费资助。
(三十七)发展文化消费市场。制定鼓励文化消费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建立新型文化产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电影、剧院院线等现代流通体系。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