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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全书:购买社会服务在文化领域大有可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改革。”
据记者了解,在文化领域目前已经有北京朝阳、江苏无锡、湖北宜昌等地开始试点政府向社会购买文化服务的机制。哪些是政府需要购买的文化服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王全书就此提出了建议。
记者:今年您有两个提案是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是什么让您特别关注到这个领域?
王全书:去年年初中央就提出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财政部初步确定将19个中央部门纳入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这些我一直都在关注。
在此过程中,2013年我带领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委员们,先后赴重庆、湖北、陕西、海南、广东调研。今年春节假期刚结束,又带领21位政协委员前往山东进行调研,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这一次的两个提案,一个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若干建议》,还有一个谈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作用”,都是在调研中产生的思考,也是我们对于新时期政府在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中角色和定位的一种探索。
记者:我们看到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专门提到了这一点,您的提案可以说与中央的精神不谋而合。
王全书:是的,那天我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很受鼓舞,尤其是总理着重强调,要“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二字也体现出了推进这项事业的难度,当然也表现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心和力度。
记者:您认为为何需要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它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全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举措,政府可通过契约化、民营化等形式,把公共服务的生产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承担,通过鼓励民间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类似方式目前已成为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就文化领域而言,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已经进入要求政府部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新阶段。要将行政化的管理,转向主要依靠社会组织自治型的管理,使政府专心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而不再忙于应付具体的事务,就必须大力发展文化类的社会组织,以适应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记者:您认为目前实施这一举措的条件和时机成熟吗?
王全书:应该说,在一些方面还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政府过多地直接“办”文化,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现有的一些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制约了社会组织投入公共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等。
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较少涉及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文化项目的运作,大量的社会资金和力量望“文”兴叹,徘徊于文化建设的大门之外。
但我想这些也意味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文化领域大有可为。
记者:具体说来,在文化领域应该怎样落实这项新政策呢?
王全书:首先是政府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尽快完成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的转变,为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广阔的空间。
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文化项目,如文化节庆、电影下乡、社区文化活动等,凡能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均可通过招标采购、项目外包、授权、补贴等办法,交由社会组织承办。
此外,还应该大力拓宽参与渠道。如放宽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登记条件,大力推行文化义工服务等。
记者:那又该如何保证社会组织投身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积极性呢?
王全书:我认为完善政策法规,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比如社会组织兴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艺术场馆,应视其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给予资金补助或免税奖励,并提供相应的运行保障。
再如完善社会组织捐赠激励机制,通过减免税费、表彰冠名、业务培训、项目帮扶等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方和赞助方,引导社会组织以不同形式捐赠或赞助公共文化事业;对企业捐赠公益文化事业的,还可酌情从土地转让、建设规费、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还可以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广泛吸纳来自公共财政、文化产业经营收益和各种社会力量捐赠的资金。
记者: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推开,力争“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此您有何看法与建议?
王全书:我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定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并且这项重大改革的红利一定能惠及广大民众。
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方面值得注意,比如要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能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服务作为重点购买对象;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建立中央地方、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协调监管机制,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考评;防微杜渐,不让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寻租、腐败的灾区。
尤其是,忌“政府配餐”,让“百姓点菜”。谨防部分政府机构异化为“雇主”,利用购买“岗位”养人,或利用购买服务变相“甩包袱”,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变成“雇主与伙计”关系。
要首先向百姓问需,从中筛选对路的项目;经过评审,设定具体服务指标、标准;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确定购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