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和第六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2014年将新命名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园区的,满足《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所有条款;申报国家级基地的,满足《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所有条款。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园区的,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五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申报表》(附件1)。
申报国家级基地的,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管理办法》第七、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提交《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六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程序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组织辖区内企业和有关机构申报,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后,统一上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各地区除在申报单位填写的《第五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申报表》、《第六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相应位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外,还应以厅(局)名义就全省(市、区)整体初审推荐情况出具明确意见,并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申报要求
1.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结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园区和基地的建设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履行初审推荐有关职责。
2.各地区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基地园区建设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市、区)限报不超过1家候选国家级园区,限报不超过5家候选国家级基地,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3.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随文化厅(局)推荐函一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除文化厅(局)的推荐函外,其他材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相关材料由省(区、市)文化厅(局)汇总后统一报送,不接受申报主体单独发送。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
五、联系方式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张稚昕 陈思宇
联系电话:010—59881473 010—59881787
材料报送联系人:郭林文
联系电话:010—82509536 传真:010—82509959
电子邮箱:guolinwen@cspruc.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2104室
邮政编码: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