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合理布局和集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达到相应标准条件并通过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自愿申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发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四条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工程优先等原则。
第五条 在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将被列入《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录》。按照《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对入选园区提报的年度公共建设和服务项目,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发展规划;
(五)具有较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六)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形成特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七)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九条 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园区,具体条件要求不同:
(一)创意产业园区。以创意研发和创意设计为主要内容,以软件、动画、影视、广告、设计为主要产品形态,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园企业20家以上,有能够满足入园企业生产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软件、动画、游戏、广告、设计产出占园区总产出的比例应在80%以上。有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的龙头企业。
(二)文化产品制作园区。印刷园区应有5家以上的印刷企业,龙头印刷企业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影视基地应有外景拍摄、摄影棚和后期制作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年拍摄制作影视片3部以上。书画园应有工作室、画廊3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书画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文化用具和设备生产园区应有5家以上企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过1亿元。
(三)文化商贸物流园区。文化商贸园区主要以文化产品批发零售等商业企业为主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50家以上或有经营业户100家以上,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文化物流园区应有文化制品、文化用品、文化设备物流企业10家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占一定比例,园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四)文化旅游休闲区。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为载体,以门票销售和休闲娱乐服务、特色文化制品销售为主要收入来源,以旅游观光、文化体验为主要内容,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聚集特色文化资源和相关服务设施的区域。区内有AAA级以上景区和较完善的配套休闲娱乐等服务设施,文化特色鲜明,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五)综合性园区。以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为依托,以各类文化产品创意设计和生产销售为主要内容,代表区域文化产业水平,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对区域文化创新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入园企业超过30家,文化产品生产销售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70%以上,园区年度总产值超过15亿元。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园区的基本情况;
(五)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通过青岛市文化网填写相关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宣传、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处。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会同发改、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园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上报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对入选园区进行审核,拟定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单。审核结果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颁发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将不能被认定为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按相关规定,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发改、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园区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 (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处。市文广新局将会同发改、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予以摘牌,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处。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撤销其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予以摘牌。
(一)园区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