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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全面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机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今天联合多位新闻出版界的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
据聂震宁介绍,目前,我国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网络版权侵权盗版的形式主要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等。
以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为例,互联网文档分享平台是为网民提供文档或知识信息的分享平台,通过上传文档来积累积分或获得奖励,网友可以免费在线阅读或下载他人上传的文档。但很多文档分享平台对于注册成员并不要求实名制,再加上对海量的上传文档无法做到精确的审查,导致侵权人可以任意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而逃避处罚,使得文档分享平台成为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重要途径。
聂震宁指出,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而且导致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据艾瑞咨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文学作者因盗版造成直接损失约为77.7亿元,按5:5分成计,作者和网络平台的损失均达38.9亿元。
聂震宁认为,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发生,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盗版侵权人之间的恶意竞争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秩序,也是对于国家著作权法的肆意践踏,将对全社会的法制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其危害不可小视。
为全面构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聂震宁建议,在逐步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鼓励正版网络平台自愿向版权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甄别盗版网站站点;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等。
聂震宁提出,搜索引擎在互联网盗版中起着媒介的作用,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后,版权监管机构通过甄别,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健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事后审查机制,并明确其应承担侵权的补充责任,如明知是盗版网站或盗版行为仍将其推送或置顶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外,逐步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鼓励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搭建集网络作品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盗版监测监督和网络版权纠纷调处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化解版权纠纷,降低社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