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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成委员:关于发挥民办书院功能助力中华文化复兴的提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具有千余年历史的“书院”,历来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态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
当前,全国重建或新建的各类民办书院有2000多所,据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息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显示,以“书院”命名并正常运行的社会组织1422家,全国小微企业类型的书院19家,其中民办非企的书院为1337家,占93%(截至2023年2月12日)。据调研,当前民办书院的发展和文化功能的发挥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行业组织及其管理规范。目前各级政府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来规范民办书院发展,缺乏书院规范建设的标准;书院注册登记部门不一(民政和工商部门),归口主管部门繁多(文旅、教育、社科联、文联等部门),造成九龙治水、监管不力。现有相关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均没有将民办书院纳入其中。对有历史建筑的传统书院,多地政府也仅仅满足于古建文化遗址保护和文化旅游场所,没有发挥书院的人文教化功能。
二是书院自身存在定位、人才、投入等问题。大多数民办书院对自身功能定位不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功能不分,发展方向模糊,有的偏离书院人文教化功能。民办书院普遍存在人才队伍薄弱、专职人员缺乏、素质层次不高等问题。一些以“书院”为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急功近利,传统文化教育过度商业化,甚至低俗化。民办书院经济来源不稳定,发展后劲不足。纳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书院一般都是有情怀的企业家或文化学者出资创办建设,一旦投资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便难以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
(一)明确民办书院的法律地位。明确将民办书院纳入国家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将民办书院作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社会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将民办书院增设为独立的管理类别,制定《全国民办书院建设标准》,强化书院的规范性建设和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应将民办书院纳入其中,给予相应的地位和权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应将书院列入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阅读文化设施。有计划在全国各地重要城市有序均衡布局书院,增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民间力量。
(二)发挥民办书院的人文教化功能。从历史上看书院是一种富有生机、效果显著的人才培养教育形式。近20多年来,全国涌现出一批优秀的书院,很多书院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方书院改变一方认知”的作用。建议将书院作为体制内教育的有益补充纳入教育管理,将书院教育与传统文化进学校相结合。坚持守正创新,加强优秀传统美德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现传统与现代文化的对接。鼓励支持高水平民办书院设立人文博士生工作站与人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发挥民办书院的文化研究与学派传承功能、公共读书的社会服务功能,打造一批新时代书院建设的示范标杆。
(三)促进优化书院自身建设。回归书院文化本位,加强自身造血功能,以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服务、学术服务、文化服务取得“双效益”。鼓励书院打造“书院+”模式,拓展“书院+智库”、“书院+公共文化服务”、“书院+新时代文明实践”、“书院+社区治理”等新功能,全面发挥书院文化功能,确保书院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民办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引入山长(院长)等各类传统文化教育研究人才的书院予以奖励;对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书院享受与高校科研院所同等奖励政策;激励书院盘活“银色人才”资源,对引入退休教师、专家的书院加以奖励。激励书院通过师徒传授方式延续书院文化精神,对建成优秀的师徒团队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