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条件、程度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申报认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单位,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建设和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3年内无违规证明;
(五)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考察人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2名行业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第六条 对现场考察通过的单位,经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审定的名单通过“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授予申报单位“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认定的园区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市文体旅游局,市文体旅游局应定期对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文体旅游局。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市文体旅游局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4日起施行,试行1年。